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台江区11座公厕改造提升项目(施工)已由福州市台江区发展和改革委以台发改【2016】64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福州市台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设资金来源财政拨款,招标人为福州市台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福州市台江区。
2.2. 工程建设规模:台江区11座公厕改造提升项目(施工),工程总投资为1869360元;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改造提升面积657.5平米,内容为公厕内、外铺设瓷砖,更新男女厕蹲位以及污水疏通接驳等。具体以招标图纸为依据,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2.4.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1869360元。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60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无。
2.6. 标段划分:无;
2.7. 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含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施函〔2013〕124号文,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应在2014年2月28日前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已办理完延续注册。已提出申请但还未办理完成延续注册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3.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无;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无。
3.6. 其他资格要求:
3.6.1.投标人和拟派项目部人员没有存在《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文件规定的严重违法违规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从业限制的情形;
3.6.2.投标人非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6.3.投标时,投标人不存在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
3.7.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8.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01月04日至2017年01月1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