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受 国电宿州第二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
1.2.9 财务及业绩必须满足下表的要求(若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业绩要求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序号 分包名称 投标人财务、资质及业绩、人员要求
1 宿州公司#5、#6机组现场设备保洁(三年) 1、投标人必须是在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投标人须具有近五年内2个电厂生产现场设备保洁工程业绩,具有独立完成电厂保洁工作管理能力、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叁级及以上资质以及良好的企业信誉。
1.2.10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招标范围为#5、#6炉厂房内所有设备、设施保洁; 全厂内(一道门内)所有道路、绿化带、厕所等保洁; 非生产区域的综合办公楼、新办公楼、体育馆的卫生保洁;另上述建筑物及综合生产楼、新办公楼所属门窗、玻璃、厕所、雨水落水管等处修缮(详见技术规范书)。按照本招标范围及内容本次招标要求总报价为(三年)。
1.5 潜在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有偿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1.6 出售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01月17日 09:00整到 2017年01月24日 16:00整(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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