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4号机组拆除监理项目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现邀请有兴趣的投标申请人提出申请。
1.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1.1工程概况:
2013年7月12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了[关于分解下达2013年我省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中将我公司#4机组列入2013年淘汰目标;2013年4月份,#4机组停止运行;2013年8月26日,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以鲁电集团调度函[2013]30号文批复我公司#4机组自2013年9月1日起退出调度运行。2013年12月12日,集团公司下发了该机组报废的批复;2013年12月日山东公司以华能鲁生[2013]758号下发了该机组报废处置的批复。2016年11月份经北交所完成了机组拆除拍卖工作。
1.2招标范围:
对拟拆除4号机组拆除施工进行全程监理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资格审查通用条款:
2.1.1投标申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
2.1.3投标申请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招标项目的实施;
(2)投标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4)投标申请人无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未在华能系统内既往履约中发现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2.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均按投标资格无效认定。
2.1.5根据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请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通知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提供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本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若未提交查询结果或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2.1.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2.2资格专项条款:
2.2.1投标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注册资本金100万及以上,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2.2.2投标申请人为合法独立法人,具有国家规定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业务资格。须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综合监理甲级资质。
2.2.3投标申请人近5年内应具有2项类似业绩,并提供合同原件备查。
2.2.4投标申请人应在开标前进行现场踏勘。
3.5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7年1月16日9:00起至2017年1月20日17:00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