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国道 331 线宝格达山至阿尔诺尔布敦段公路 (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 331 线宝格达山至阿尔诺尔布敦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 2015 ? 1449 号 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国道 331 线宝格达山至阿尔诺尔布敦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建设资金来自 国家补助及地方自筹 ,招标人为 国道 331 线宝格达山至阿尔诺尔布敦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由于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标段第一次招标不成功,现对本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进行第二次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国道331线宝格达山至阿尔诺尔布敦段公路工程,位于锡林郭勒盟东北部地区的东乌珠穆沁旗境内,起点桩号K0+000,位于锡林郭勒盟与兴安盟交界处宝格达山,与拟建的国道331线零点至宝格达山段公路终点顺接,经宝格达山林场、边防五连、额本廷敖包,止于阿尔诺尔布敦,终点桩号K69+770,与拟建的国道331线阿尔诺尔布敦至乌里雅斯太段公路起点相接;主线全长 70.226公里 (其中断链增长 456米 );设边防五连连接线1处,长 1.27公里 。
主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K0+000-K35+000设计行车速度 60公里 /小时,路基宽度 10.0米 ;K36+500~K69+770设计行车速度 80公里 /小时,路基宽 12.0米 ; K35+000~K36+500段为设计速度 6 0 公里 /小时至 8 0 公里 /小时的过渡段;桥涵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沥青混凝土高级路面;边防五连连接线按三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 40公里 /小时,路基宽 8.5米 。
K6+400处同址分建养护道班及检测站1处,建筑面积1260平方米。
2.2服务期
服务期为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且项目成功通过水保专项验收之日止 。 本工程计划交工日期: 2018 年 10 月 1 日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3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招标划分为 1 个标段(标段编号: BASBJC ),招标范围包括: ( 1 )项目施工期及自然恢复期的水土保持监测,并定期提交监测分析报告;( 2 )按照本项目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 )项目水土保持文件咨询(包括水土保持设计文件、施工期间和项目竣工水土保持文件);( 4 )协助招标人进行工程施工期及自然恢复期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意见,为水土保持评价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5 )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等应各级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的报告书,组织报告评审并确保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为项目竣工验收提供有关水土保持方面的技术支持,协助招标人进行项目工程竣工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并承担竣工验收过程中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的费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要求投标人具有: ① 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颁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证书》(甲级) ; ③ 近 5 年( 2012 年 2 月 1 日 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独立完成过 1 条二级及以上公路水土保持工程监测任务。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公路工程投标资格的企业,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5 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 2015 ? 3 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 2015 〕 5 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发)文件中的规定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近十年内 (对于成立时间不足十年的投标单位,查询开始日期可以是公司成立日期,但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 查询期限必须满足十年,可分别进行查询)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需附投标人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查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 (对于已开通 “ 行贿犯罪档案网上查询平台 ” 的省份,投标人提供检察机关网站下载打印的 “ 查询结果告知函 ” 视为原件) 。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5. 投标报名
5.1报名时间: 2017年2月6日 至 2017年2月10日 17 时 3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