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洋湖垸换乘配建地下停车场及地面绿化景观工程项目已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湘新发改函【2015】257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沙先导洋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设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地铁洋湖垸换乘配建地下停车场及地面绿化景观工程项目设计
1.2 建设地点:位于公交路与兴联路相交的地铁洋湖垸站东侧,东临I-11和I-12商业用地(暂未出让),南临连塘路,西临和顺路,北临洋湖大道,且往北已建有地下过街通道可通至洋湖湿地公园;
1.3 建设规模:I-09地块南北向长度约370m,东西向平均宽约80m,地块面积约3.23万平米;I-15地块南北向长度约330m,东西向宽约60m,地块面积约2万平米;I-09、I-15地块规划为城市公共绿地,分别在两个地块下方各设置一处地下停车场,并考虑在I-09地块下方设置一条连接地铁出入口与洋湖湿地公园的联络通道及考虑在地铁3号线景园路出口地下设置18米宽通道与I02地块地下商业的连接地下通道,考虑地下开发空间与I02地块的连接,北侧考虑一条车行、南侧考虑人行连通,地下总建筑面积控制在31000平方米内,地下车位不少于500辆;
1.4 项目投资:约1.4亿元;
1.5资金来源:自筹。
1.6设计周期:
a.方案设计深化阶段:业主发出启动通知书发出后30日历天内完成;
b.可研及初步设计阶段:方案审批后30日历天完成;
c.施工图设计阶段:在初步设计审批后30日历天内完成;
d.施工后续服务阶段:按工程施工进度安排。
1.7招标范围:地铁洋湖垸换乘配建地下停车场及地面绿化景观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含深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获取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方案设计阶段估算、初步设计阶段概算的编制以及施工期间的后续服务(含各阶段的报批、报建、施工招标和施工现场等配合工作)。
1.8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1 投标人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且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2 投标人应取得核发有效以下三种资质的一种:
2.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和国家发改委核发的工程咨询甲级资质[专业包括建筑以及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风景园林),服务范围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和国家发改委核发的工程咨询甲级咨询[专业包括建筑以及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风景园林),服务范围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3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项甲级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和国家发改委核发的工程咨询甲级咨询[专业包括建筑以及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风景园林),服务范围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拟任该项目设计负责人应具有国家壹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建筑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4 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和本项目授权委托代理人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如投标人为事业单位,则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或提供相应的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
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
联合体协议还应满足:
1)多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国家和本招标项目要求的相应资格条件;
2)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应在投标书和联合体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
3)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7 企业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或不诚信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的记录。
三、评标办法及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评标办法参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综合评估法。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4.2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7年1月27日(含)17时00分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