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第三采油厂2017年气体检测仪标定项目
项目编号 2017-0023016-CQYT-0002600
一. 招标条件
本服务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
二. 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对第三采油厂所辖区域固定气体检测仪1349路、便携式四合一报警仪266台、便携式单通道报警仪166台进行标定服务,本项目计划投资预算88万元,招1家服务商。
2.2 招标范围: (1)固定式报警仪主要对可燃气体传感器数据返回灵敏度的气体标定。 (2)便携式报警仪主要针对: A、一氧化碳传感器检测气体灵明度标定 B、硫化氢传感器检测气体的灵敏度的标定 C、氧气传感器灵敏度的标定 D、可燃气体传感器灵敏度的标定。 2.3技术标准:详见第四章技术标准及要求。 2.4质量要求:确保标定后报警仪数值显示正常合格,并提出停止使用标定不合格有故障的报警仪。如果在标定后质保期内出现数值漂移等问题无条件进行二次标定,以合格为准。详见第四章技术标准及要求。 2.5服务地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所属采油作业区、集输大队等单位生产区域,位于陕西志丹县、吴起县、定边县、靖边县,宁夏盐池县等境内。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①投标人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石油行业气体检测仪标定资质,拥有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授权证书,经营范围要求包括本次服务内容,近三年有与本次招标内容类似的服务业绩,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3在近三年没有骗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违法行为。 3.3进入油田的供应商、施工商及服务商,均须在企业所在地检察-院进行行贿档案查询。本项目要求各投标单位自行到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由检察-院出具的近二个月内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简称“告知函”);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附“告知函”原件或清晰的彩色扫描件。若“告知函”二维码不能被识别或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发售开始时间:2017年02月15日 09时00分00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