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为(项目名称: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电动阀执行器采购(二次公告);招标编号:GHNY-2017-078),招标单位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采中心。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1 项目概况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气化装置13台粗煤气电动闸阀在开关时间上不能满足安全要求,需要更换配套的电动执行器共13台。另外,动力站8台闸阀配套的电动执行器8台损坏严重,需要更换。投标人负责电动执行机构与阀门连接部位的设计制造,确保可靠对接,否则视为产品不合格。投标人负责电动执行器与智能控制部分分体安装部件的提供和连接方案的设计,确保连接可靠,控制信号真实,指令准确,否则视为产品不合格。投标方负责本项目现场指导电动执行机构的安装和调试。(本项目所采购物品为原整体设备中的配件,投标人请与技术负责人进行联系沟通。确保投标产品在技术规格及型号、安装、使用上符合要求,再进行报名。)
1.2 招标内容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气化装置13台粗煤气电动闸阀在开关时间上不能满足安全要求,需要更换配套的电动执行器共13台。另外,动力站8台闸阀配套的电动执行器8台损坏严重,需要更换。运送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镇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仓库;供货期要求:2017年7月30日前到货。
1.3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凡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注册公司一年以上,取得合法登记的生产商或供应商,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企业单位均可参加投标。代理单位须拥有代理授权并提供所代理制造商的一切必须提供的资质材料。
2.2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证书(或者授权)投标物资如属于国家颁布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应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有权威机关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2.3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自2014年以来同类货物供货的相关业绩,应当满足下列要求:提供合同的首未页、合同范围内容、实施时间、金额等实质性内容;合同数量满足三项。(如投标人为近年(2016年)新成立则提供最近业绩证明材料,不规定数量。)
2.4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未亏损。提供公司近三年(如投标人为近年(2016年)新成立则提供最近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须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资信证明,财务评审以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能够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证明材料)。
2.5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信誉要求:近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涉及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2016年1月1日至今);近年内在无不良记录、未出现过重大责任问题,无安全责任事故(2016年1月1日至今)。
2.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7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需提供厂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原厂家(有效且已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如投标人未执行三证合一,请分别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相关认证或行政许可及相关资质证明 (复印件)。同一家生产制造单位只能出具一张授权委托书。
2.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投标。
2.9 投标人要求:a)未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的;b)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c)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的;d)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e)在广汇招采平台注册成功并审核通过的,未被列入广汇集团黑名单、无不良行为事情发生;f)投标单位虚报业绩弄虚作假的,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并不得参与评标;g)经广汇电子招采平台注册合格,并经审查符合要求并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将作为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
4.1 电子招标文件获取
4.1.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7年6月22日至2017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