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红外热像仪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人为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红外热像仪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潜在投标人对该项目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
1.2 招标范围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红外热像仪 640×480像素的非制冷焦平面型,进口品牌 套 2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卷技术规范书。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资格审查通用条款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 投标申请人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
2.1.3 投标申请人或投报产品具有国家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针对所投产品出具的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
2.1.4 申请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的实施;
(2)投标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4)投标申请人无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未在华能系统内既往履约中发现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申请人须提供以上要求的经审计的近三年的企业财务报表、银行或资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律师事务所或相应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诉讼履约情况证明。
2.1.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
2.1.7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的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如果设备制造厂家和其代理商同时投标的,只接受制造厂家投标;如果两家及以上销售代理商同时报名,按报名时间先后顺序只接受第一家单位报名。
2.2资格审查专用条款
2.2.1投标人必须具有近三年不低于5个电厂业绩,并提供合同扫描件(至少含、能反映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供货清单、签字盖章页),时间以合同中签字盖章页的时间为准,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注:以上条款,均为本次投标资格要求的强制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如资格不满足上述任一条款,招标人有权否决其投标。
3.5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7年07月05日9:00起至2017年07月19日17:00止(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