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信息通信、主网技改、配网行动计划工程及固定资产零购项目部分设备(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GXTC-CZ-1741018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委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生产主网技改、配网行动计划设备材料采购(三)组织竞争性谈判。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招标相关内容:
1、工程名称: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生产主网技改、配网行动计划设备材料采购(三)
2、资金来源:自有资金、银行贷款
3、工程建设地点:内蒙古
4、本次招标内容:详见公告附表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已通过“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年度设备材料采购资格预审”
三、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1、报名时间: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6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地点: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详细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集团中央广场蓝海大厦A座602室。
4、(1)本次实行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标段
5、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如资料不全,招标人拒绝接受)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必须为该项目负责人,并本人办理相关事宜,授权书中必须明确工程名称、标段号及联系方式);
(2)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年度设备材料采购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报名表。
五、截标时间及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11月9日上午 9:30
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集团中央广场蓝海大厦A座604室。
如果截标或开标时间及地点有改变,将提前通知,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六、投标保证及招标费用:
(1)所有投标单位都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不接受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金额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中对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要求。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招标费用:为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招标活动所需费用的一部分,由中标单位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办法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执行。
(3)请各投标单位以电汇的形式支付投标保证金,开标时投标保证金必须与投标报价一并密封。
注:各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存入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七、公告发布媒体:
本次公告在《中国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同时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招标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集团中央广场蓝海
大厦A座602室
邮 编:010098
联 系 人:芮雪、阮雅娟(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0471-4360845
邮 箱:gxzb_sp@163.com
廉洁监督邮箱:nmdlzbgl@163.com
购买招标文件款项及保证金可电汇至下列地址:
中国银行(只限于存入标书款和服务费)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桥华支行
开户名称: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账 号: 150810551149
行 号: 104191003568
招商银行(只限于存入投标保证金)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
开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账 号:471900165510588
行 号:308191036042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1:投标报名表
项目编号 | |
项目名称 | |
标段号 | |
供应商名称 | |
邮编 | |
供应商详细通讯地址 | |
联系人 | |
手机 | |
固定电话/传真 | |
E-mail(电子邮箱) (务必填写准确) | |
供应商开票信息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
国税局备案的地址 | |
国税局备案的联系电话 | |
国税局备案的银行开户行名称 | |
国税局备案的银行开户行帐号 | |
报名资料附件 | 1.若现场交标书款,请打印此表后,带此表及公告要求资料到招标代理机构。 2.我公司改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各供应商在报名时填写有效电子邮箱,以便于接收增值税电子发票,具体事项见招标文件《标书款电子发票的说明》。 3.填写的增值税涉税信息内容必须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认定时(或后续进行信息变更时)于国税局备案的信息一致。 4.若贵单位于我公司完成上述信息登记后进行了相关信息变更,请于办理国税局信息变更后至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票前,凭更新后的证明文件至我公司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因贵单位未及时提供更新信息或提供信息有误而造成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等问题,由贵单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