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泰安市泰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对泰山区公车改革后定点租赁汽车服务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编号:SDTATS2017-0520-01、02
2、项目名称:泰山区公车改革后定点租赁汽车服务项目
第一标段名称:泰山区公车改革后定点租赁小型客车服务项目
第二标段名称:泰山区公车改革后定点租赁大型客车服务项目
3、项目内容
第一标段主要内容:公务车辆小型客车(7座<含7座>以下车型)2年的租赁服务
第二标段主要内容:公务车辆大中型客车(9座(含9座)以上车型)2年的租赁服务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4.2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汽车租赁(第二标段还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本地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经营场所、车辆等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服务人员能够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规范操作,并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一标段车辆要求:轿车、越野车、商务车(7座<含7座>以下车型)以上车型应至少满足一种。其中轿车排量应在1.8L(含1.8T)以下,车辆价格应在18万元(含18万元)以下;越野车、商务车排量应在3.5L(含3.5L)以下。优先使用国产自主品牌,不得提供进口或豪华车型。所提供车辆服务人员应具有本单位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的养老保险交纳原始证明或社保部门的缴费证明。
第二标段车辆要求:优先使用国产自主品牌,不得提供进口或豪华车型。所投入的服务车辆应具有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服务人员应具有交通部门所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本单位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养老保险交纳原始证明或社保部门的缴费证明。
4.3本项目所提供服务车辆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车辆(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名下的车辆不列入投标单位自有车辆),由所属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服务企业自有车辆证明(证明应包含车辆数量及其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登记日期等信息)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6.1时间: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